一、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應領取學位證書。
(一)學士班學生:符合本校「學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者。
(二)研究生:符合本校「學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者。
二、本校英文畢業證書印製,係依據校園資訊系統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英文姓名印製,為確保畢業證書之個人基本資料正確性,學生請於下列期限內至校務行政系統檢視個人基本資料之英文姓名是否與護照相同並立即自行更正,以免影響畢業證書之申領,並請確實更新離校後之通訊住址及聯絡電話:
(一)學士班:111年10月31日前。
(二)研究生:111年9月30日前。
註:前項訊息已於111年9月20日公告於教務處註冊組網頁/最新消息及111學年度度畢業專區,另紙本通知亦同時送各系、所、學位學程公告並轉知學生。
三、領取學位證書作業流程請見附件檔案